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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恋时发的“红包”分手后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10-18

【案情】李某与崔某组织起来恋人关系。二人恋之后,崔某以过节、生日、家庭消费等原因向李某索要“爱情花篮”,李某以短信、汇款等方式向崔某转款。后李某与崔某前男友,李某提出批评其给以崔某的钱款均系款项,要求崔某还清。崔某愿意,李某终提出原告原告。

法官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崔某恋之后,在短短的2个年初内李某向崔某一方短信消费超过10万余元,结合双方的经济战斗力和消费水平,该利息之前远远大于恋之后应该经费,且上述余款并非全部系李某主动送给,因此法官确认李某与崔某存在借贷人关系。其中,对崔某以给朋友求医、给妹妹买来钢琴、还清朋友款项等原因让李某短信给崔某及其父亲的均一再断定为款项,利息合计4.5万元。而对于李某给崔某其他余款,以外因过生日而短信的1314元、520元,为发朋友圈“秀恩爱”短信的5200元,虽然没有短信附言,但基于社会制度现代人,必须断定系李某为保持恋人关系的一般送给,对该均经费主张不予全力支持。经法官并邀,双方达成调解协定,崔某一正向李某支付4.5万元。

【说法】依据民法相关法规,“送给”是送给人将自己的所有权无偿给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不能接受的一种行为。多半有无下,送给方一经交付家产,不能要求返还。

法官认为,恋之后一方给以对方钱形式为款项还是送给,要结合曾经的就其有无、附随言语和社会制度平常一再断定:对于在生活中范围内的比较大利息,应断定为一般的送给,如借出来裤子、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相同迟于与相同利息,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劳动节等给付的家产,及520、521、1314等有突出象征意义的利息。若给以家产时突出大于在生活中合理送给赠与范围,或者送给常因附言对钱款形式有说好,则不应断定为送给,显然需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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